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20 11:56:4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教育对象 全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
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处,具体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实施、培训班举办、学分登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第四条 教育形式及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得的学分;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所获得的学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单位或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题研讨会、学习班、技能培训、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单位或科室组织的临床病例(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教学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高等医学院校理论大课教学主讲人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当年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规定学分。参加人员将有关学习成绩单及考核资料交教育处。
5、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当年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规定学分。参加人员将支农、进修等证明、考核材料交教育处。
6、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7、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8、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9、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10、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1、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Ⅱ类学分。远程Ⅱ类学分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1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教学主任同意并签字,写出综述,由教育处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13、卫生厅或医院组织编制的医学文献(诊疗常规、药物手册等),按每编写2000字授予编写当年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具体要求及审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Ⅰ类和Ⅱ类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医师、技师系列
(一)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医师、技师
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属毕业后医学教育,完全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细则》及省立医院印发的《安徽省立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立医院专科医师培养方案及考核办法》以及《安徽省立医院专科医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要求进行培训;保质保量地完成专科医师培训计划的视为继续教育合格,未完成专科医师培训计划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Ⅰ类学分,Ⅱ类学分不要求。
(二)未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医师、技士和技师
Ⅰ类学分不作要求,每年需取得继教Ⅱ类学分不低于20学分。
Ⅱ类学分中还须满足:参加院级学术讲座不低于5学分;参加科室举办的各种讲座不低于5学分;参加科室举办的教学查房或病例讨论等活动不少于5学分。参加医院及科室举办的各种活动,每次0.5学分。
(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
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取得继教
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取得国家级继教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主任医师所取得的学分符合此规定即为合格。
中级及副高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以上规定外,Ⅱ类学分还必须满足:
1、参加院级学术讲座: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学分,副高职称人员不少于1学分;(每次0.5学分,以教育处刷卡或签字为准)
2、在教研室或科室主讲轮转医生讲座或实习生小讲座:中级职称和副高职称每年度都不少于2学分。 每次1学分,以“讲座记录本”和抽查学生为准;
3、主讲或参加科室举办的各种教学活动(讲座、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不少于5学分;主讲者每次1分,参加者每次0.5分,以科室各种记录本为准。
4、任职周期内参加院内举行的“三基”考试(包括理论和技能),合格者授予5学分;
二、护理系列
(一)护士、护师:
1、2年以内的护士严格按照医院护士手册内容要求进行轮转培训,保质保量地完成所规定的指标;Ⅰ类、Ⅱ类学分不作要求。
2、工作满2年的护士及护师,Ⅰ类学分不作要求,每年须获得Ⅱ类继教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Ⅱ类学分还须满足:
(1)完成学科制定的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并写出经科室护士长及护理部签字认可的读书体会占3学分;
(2)每年参加医院组织的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占3学分;
(3) 参加院级学术讲座不少于5学分(每次0.5学分);(以教育处或护理部登记或签字为准)
(4)参加科室举办的各种教学活动(讲座等)不少于5学分;(以科室各种记录本和抽查为准)
(5)两年一周期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通过占3学分。
(二)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取得继教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取得国家级继教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除符合以上规定外,Ⅱ类学分还须满足:
1、主管护师完成学科制定的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并写出综述,经科室护士长及护理部签字认可,占3学分;
2、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参加院级学术讲座不少于3学分。每次0.5学分,以教育处或护理部刷卡或签字为准;
3、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讲院级学术讲座或科室业务学习、技术操作示范等占4学分。科室每次1学分,院级每次2学分,以教育处、护理部登记或科室记录本为准;
4、主管护师及以上人员,任职周期内参加院内举行的“三基”考试不少于1次,每次考试合格者,授予3学分;参加两年一周期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通过者,授予3学分;
第六条 学分登记、验证与考核
(一)学分登记
1、医师和技师系列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由医院教育处负责审核、登记和存档。护理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由医院护理部负责审核、登记,由医院统一存档。学分登记从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为一年度,各科室于每年3月1日至10日将医师和技师系列人员的《安徽省立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及相关继教资料送到教育处审核,将护理人员的《安徽省立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及相关继教资料送到护理部审核,
2、医院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并制定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学分登记统一使用医院印制的《安徽省立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和“安徽省立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表”。继续教育审核内容包括:参加继教项目的内容与本人的专业和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等。医院相关部门将审定的各级各类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学分类别、学分数及年度学分完成情况,在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上进行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由医院存档,以备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审核。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学分情况,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4、医院教育处在完成每年的学分审核、登记工作后,将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二)学分验证
1、医院教育处负责每年将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证。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证后盖章确认。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验证时间为每年3月份。
4、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每年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后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依次计入下一年度。
(三)考核要求及奖惩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科室主任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4、对于抽查中发现抄袭、伪造等严重问题者将给予处罚,除给予当年继教考核不合格外,继教学习所产生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七条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凡是外出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员需经科室同意,经分管院长审批,教育处备案。
2、举办地在市内的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别是本院主办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前提下,由科室组织派人参加。
本细则若与其他文件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