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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23 11:39:56 浏览次数:

来源于:皖卫药[2012]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1161517054/article.jsp?articleId=57030186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

 

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为规范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下同)招采、配送、使用、结算和监管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98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招采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药品目录、统一集中招标、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配送要求、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二、目录与使用
 
    (一)省卫生会同人社、物价、财政、药监等部门组织制定《安徽省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安徽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及供应短缺的药品外,国家基本药物及省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剂型(经审定符合医保规定的复合药品),纳入《安徽省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探索将中药饮片逐步纳入集中采购。
 
    在《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制定《安徽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城镇医保甲类全部纳入,覆盖县级医院患者疾病谱,品种总数控制在1200种左右。
 
    (二)在《基本用药目录》内,县级医院应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采购金额占每季度药品总采购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选购;因临床特需用药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外药品,经县级卫生、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省药招办备案,但不得超过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并挂网公示。
 
    (三)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植入(脊柱、关节、创伤)、神经外科、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所涉及的医用耗材,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等。省药招办分批制定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由省集中招标采购,县级医院按照诊疗规范采购使用相应高值医用耗材。
 
    三、招标采购
 
    (一)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量价挂钩、招采合一、保障供应”的要求,省药招办负责拟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鼓励支持本省药品生产企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
 
    (二)县级医院《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根据投标药品质量相关因素、市场信誉、不良记录等指标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实行分质量层次的单一货源承诺,综合评审得分最高者中标,得分次高者为备用中标品种。
 
    (三)县级医院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在中标目录范围内遴选本医院使用的药品。根据药品使用需求,按照相关规定科学编制采购计划,确定合理采购频次,通过网上自主采购。使用符合规定的非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医院自行组织采购。
 
    (四)县级医院要与药品配送企业签定规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周期原则上要与集中采购周期相对应。
 
    四、配送供应
 
    (一)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配送。承担配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药品配送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耗材配送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
 
    2、信誉良好,近2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省辖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规定,对赋码药品做到核注核销;
 
    4、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必须综合考虑经营企业的保障配送能力和在我省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的配送业绩,优先选择注重诚信、业绩优良、覆盖面广、综合实力强的经营企业。
 
    (三)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县级医院协商建立配送关系后,签署委托或配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确定配送关系。生产企业不可无故随意更换委托配送企业。对于不能及时配送、违规违约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配送企业。
 
    (四)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严格遵守投标承诺和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货源,按时、保质、保量送货,并提供相关伴随服务。急救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货款结算
 
    县级医院在配送企业货送到后及时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与配送企业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结算时间从货到之日起不超过60天。
 
    六、监督管理
 
    (一)在县级医管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分工明确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全程监管。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县级医院药品使用、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监督管理。
 
    (二)县级医院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规定,科学制定使用目录和采购计划,严禁网下采购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严格执行药品使用规范,加强药品、耗材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依法依规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货款结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生产、供应药品。
 
    (三)省、市、县(县级市、农业区)卫生、发展改革、纪检监察、财政、人社、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商业贿赂;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与网上集中采购以及回款等行为;人社部门负责监管集中采购城镇医保目录药品的使用;价格部门负责监管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相应货款结算;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药监部门负责审查参与集中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及时发现并处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处罚违法违纪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医疗机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活动中要遵纪守法,对工作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发现及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