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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公告》

文章来源:安徽省物价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4-07-25 09:21:5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精神,现就办理药品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药品定价申报范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和安徽省药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药品目录”),不在此目录中的药品实行企业自主定价,不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二、在“定价药品目录”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有文件规定的规格品价格(在我局门户网站首页“价费公示”中查询,没有标明生产企业或执行标准的适用所有厂家),按照最新有效文件执行,不需要办理其他登记手续;对文件中的补充规格剂型(非规格品),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价格的,应填写《安徽省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申请表》(可在我局门户网站首页“在线办事”下载),以电子版(word或Excel格式)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电子邮箱:ahwjzwgk@163.com。但是,对配预灌封注射器、带预充式注射针及配专用溶媒等包装的注射剂一律执行普通注射剂价格,我局将不再另行下文;对申报“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包装的药品价格,企业应提供国家药监局下发的该产品(含包装材料)的注册批件(纸质或扫描件)

三、在“定价药品目录”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未公布价格,且不属于非规格品的(在我局门户网站首页“价费公示”中查询不到相关价格信息),即不能按差比价规则核定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皖价医〔2011〕63号)有关规定,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和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定价格的,暂可执行产地(进口地)省价格部门制定的临时政府最高零售价,无产地(进口地)省价格部门定价文件,企业可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四、需核定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省物价局将在29个工作日内发布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信息,并在安徽物价网(子网站:安徽医药价格网,“医药价格政策”栏目)上公布。

五、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销售药品不得高于文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机构不应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价格证明资料。

六、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申报药品价格前,应详细了解我省药品价格审批政策规定及申报条件,指派熟悉本企业药品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前来办理。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