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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

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食药监局网站整理编辑 发布时间:2015-08-11 09:39:13 浏览次数: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8日发布《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皖食药监风险秘〔2015〕371号],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每年的9月,是“全国安全用药月”。在此期间,各地都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省局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现将开展“全省2015年安全用药月”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活动主题

拒绝违法医药广告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三、宣传重点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危害,普及识别违法医药广告的知识,以及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公众用药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网络购药知识、药品领域科技创新、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青少年用药、老年人用药、药品安全谣言破解等。同时,还要向公众普及正确使用抗生素、正确使用维生素、疫苗、中药、药品的储存与回收、看懂药品包装与说明书等科普知识。

活动形式

(一)9月1日上午9:30,安徽省暨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合肥市杏花公园,举行“安徽省暨合肥市2015年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全省各地要在同一时间举行“2015年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活动现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邀请当地媒体进行报道。

(二)安全用药月活动期间,各地至少要举行2场“安全用药大讲堂”,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五进”活动。

(三)全省系统要积极实施食品药品科普行动计划,集中完成今年的各项科普宣传任务。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科普宣传站;投放食品药品科普公益广告;在当地电视台播放电视公益广告片;组织当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编自演安全用药科普文艺节目等。

(四)各市、县(区)局要广泛发动当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其门店上方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用语。(具体内容可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下载)

(五)邀请、协调当地媒体开展安全用药知识社会调查,随机采访,有针对性地报道公众用药误区等;动员社会各个单位,自愿参与食品药品科普宣传,营造食品药品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活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扣公众关注的热点,精心策划活动内容和形式,贴近生活、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周密安排本地区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内容。加强统筹策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动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科研院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深入开展知识普及等主题宣教活动。

(二)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活动。各地要使用统一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标志(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动员本地区涉药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与省局策划开展的安全用药宣传用语征集活动。要把动员全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关注“安徽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帐号,作为安全用药月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运用好科普宣传专项资助经费,切实抓好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播放“药品安全公益广告宣传片”、投放食品药品知识公益户外广告和在人员集中的风景区设立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栏等四个活动,省局将重点抽查这四个项目的实施情况。要组织本地区有影响力的都市类媒体,集中报道各项重点活动及重要新闻信息。

(三)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各地要在传统宣传形式、手段、媒介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与手法,通过公交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重视动漫、微电影等可视化手段在食品药品安全科普领域的应用,着力提升宣传作品的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请各市局将安全月活动方案电子版于8月29日前报送省局新闻办。要注意总结活动成效、经验和做法,安全用药月活动总结材料电子版,请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局新闻办。国家总局已将各地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考核范围,并将配合财政部适时开展考评。请各地在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时注意积累资料,以便迎接国家总局和省局组织开展的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