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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剂的通知(摘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30 11:35:46 浏览次数:

食药监〔2013〕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05月08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再评价认为,甲丙氨酯制剂临床价值有限,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风险较高,长时间使用可能产生药物依赖,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效益。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甲丙氨酯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