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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

合肥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09 13:52:59 浏览次数:

来源于合肥劳动保障网,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8日

 

新增11种门诊特殊病  提高原13种特殊病待遇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需求,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发文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新增11种门诊特殊病
    将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等11种特殊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上述特殊病医保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0%。门诊特殊病每月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和待遇享受期见附表。
    提高原13种特殊病待遇
    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病享受对象由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扩大到全部参保居民。提高门诊特殊病医保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
    同时患多种特殊病的,医保基金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1个病种,按该病种月最高支付限额的60%依次增加。如同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4个病种中的2种或2种以上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再增加一个病种月最高支付限额的30%。
    门诊特殊病鉴定标准和诊疗项目、药品目录范围详见《合肥劳动保障网》。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期 

病   种

每月最高
支付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

享受期

肝豆状核变性

13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慢性心力衰竭

17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慢性肾功能不全

17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甲状腺功能亢进

10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2年

癫痫

12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丙型肝炎

1900元

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市传染病医院

1年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105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5年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940元

全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及市三院

2年,

需年审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

440元

全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及市三院

2年

肝移植术后

2180元

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市一院

长期,

需年审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1340元

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3年,

需年审

肾透析

2500元

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安中医一附院、武警医院、

105医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三院、市一院蜀山分院

长期

肾移植术后

250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冠心病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高血压三期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糖尿病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精神病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肝硬化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帕金森病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类风湿关节炎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5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血友病

25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恶性肿瘤

250元

全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