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药学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药事管理 - 药事法规

药事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公告(2009年第3号)

文章来源:安徽省物价局网站 发布时间:2009-10-14 14:14:46 浏览次数:

安徽省物价局公告(2009年第3号)

 

    为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更好为企业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办理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政府定价药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有文件规定的规格品价格,按照最新有效文件执行;对文件中的补充规格剂型(非规格品),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价格的,应填写《政府定价药品申请表》(可在安徽物价网下载),以电子版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电子邮箱:
ahwjzwgk@163.com)。 
    二、政府定价药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物价局未下文,且又不属于非规格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供该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成本审核表、营业执照、药品批准生产文件、取得GMP资格的证明、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省级药监部门检验报告、产地省物价部门定价文件、有关省份价格水平等资料,属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后,送由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受理。(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电话0551-2866735)
    三、需核定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省物价局将定期发文,并在安徽物价网上公布。原政府定价药品信息发布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四、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价格销售药品。各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机构不应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经物价部门审核的其他价格证明资料。
    五、市场调节价药品停止办理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参加招投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零售价格,以企业投标报价为准。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