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药学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药事管理 - 药事法规

药事法规

药企有不良记录将被公立医院“封杀”

文章来源: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27 17:02:05 浏览次数:

       据安徽商报、中安在线报道,探索门诊药房与医疗机构剥离,解决“以药养医”的顽疾;药企有违规行为将被计入不良记录,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医药费控制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挂钩……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从药品流通、规范用药等多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鼓励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出色的药企最高可获得300万元奖补。

  完成“一致性评价”有奖补

  意见要求,我省将鼓励建立第三方产学研技术交流合作服务平台,协同解决一致性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奖补300万元。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不良记录药企将被公立医院“封杀”

  在保障药品流通安全方面,意见要求全面整治该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符合撤销GSP认证证书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撤销证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公开。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推进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和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设。建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在安徽省内参与招标、采购和供货的资格。

  探索门诊药房与医疗机构剥离

  “过度”医疗一直是改革努力解决的问题,意见要求,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重点监控药品名单,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约谈、通报批评。 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同时,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