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4-01-29 10:21:55 浏览次数:
根据卫生部令(第90号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二章第十节第85条规定,药品贮存相对湿度现执行35%--75%,请库房、药房及各临床科室及时更新,遵照执行。详细规定见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修订)
卫生部令第90号,2013年1月22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