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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确定甲巯咪唑统一配送企业

文章来源:国家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4-04-01 00:00:00 浏览次数:

按照《关于做好甲巯咪唑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00号)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确定承担本地区甲巯咪唑统一配送的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甲巯咪唑统一配送的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