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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药集中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22 08:24:44 浏览次数:

       安徽省卫计委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医药集中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卫药秘〔2016491 ),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芜湖市药管中心,省属医院:

   为加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合理使用。根据《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卫药秘〔2016〕315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现就开展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集中采购监督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具体承担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医药集中采购全程监督情况,特别是采购目录遴选、专家评标评审、价格谈判、合同执行情况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以及质疑、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情况,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情况。

    (三)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保障供应情况,医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和验收管理情况。

    三、检查形式

    (一)医疗机构自查阶段(2016年9月19日-9月30日)。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立医院医药集中采购情况自查表(附件1)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总结和自查表于9月30日前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属医院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查阶段(2016年10月8日-10月31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药网上采购情况检查表(附件2),组织对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情况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书面总结与检查表一并上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情况进行督导核查,并汇总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10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书面总结与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抽查阶段(2016年11月1日-11月20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市和省属医院的自查、督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医药集中采购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医药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集中采购政策,药品耗材所有交易在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之外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

    (三)省卫生计生委对自查督查工作不力,上报资料和数据不及时、不真实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对发现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