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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37号)

文章来源: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7-08-21 14:52:14 浏览次数:

     SFDA于2017年8月17日公布通告: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北远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四川千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6批次远志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批次远志(制远志)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