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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二

文章来源: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19 08:36:43 浏览次数:

      9月18日,省食药监局发布“《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二”,全文如下。

 

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两票制”备案流程

     企业提供材料[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公示(证明企业之间的全资或控股关系)、药品生产经营产品目录、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区域说明、承诺书]------省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通过---处室负责人签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网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不通过---退回资料

    二、关于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企业“两票制”备案流程

企业提供材料(提供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直接与国外制药厂商订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检验报告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原件)---省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通过---处室负责人签批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网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不通过---退回资料

    三、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必须确保股权占比达到50%以上。该药品经营企业只能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四、 关于特殊药品采购供应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防止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销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国家医药储备药品或低价短缺药品(按后续相关目录执行)可特殊处理。

    五、关于票据管理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提供药品从出厂到本企业所有环节开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和《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销货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印章。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