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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保支付调整,12月1日执行

文章来源: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28 15:21:07 浏览次数:

       2017年11月18日,安徽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内容如下。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经2017119日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分步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2016年实际采购量。

     二、调整省属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提高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联动调整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依据《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公布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格,测算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因药品降价而腾出的空间,按“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体现多方共担补偿机制的改革要求,调整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梯度价格关系。各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联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应在20186月底前完成。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系。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是我省综合医改重点任务之一,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深入调研,精准测算,精心实施,协同完成调价工作任务。
(二)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调价测算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物价(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舆论宣传,解读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政策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社会对医药价格调整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引导市场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跟踪监测调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和问题。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物价(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降低省属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自201712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