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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14 09:10:49 浏览次数:

     1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08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掌握我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一步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我委组织国家癌症中心开发了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决定对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 
  肿瘤是严重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肿瘤患者健康权益,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实施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督促抗肿瘤药物加快降价,减轻肿瘤患者用药负担,提高抗肿瘤药物可及性。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掌握抗肿瘤药物的应用现状,对于规范肿瘤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抗肿瘤药物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加强组织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监测工作,为调整完善抗肿瘤药物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做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组织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数据的上报工作。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信息表(见附件1、2)发送至我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癌症中心,统一分配并开通“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账号和密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可凭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网址(http://59.110.235.21),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三、做好监测数据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监测医院范围。 
  1.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2.肿瘤专科医院。 
  (二)监测主要内容。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住院、诊断、治疗、检查检验、随访等相关数据,抗肿瘤药物采购和使用清单数据等,共计19张监测表。具体监测内容请登录监测网,按照要求执行。 
  (三)分阶段上报数据。 
  1.自2019年2月10日起,每月10—20日完成上个月的数据上报(监测表1—19)。 
  2.对于2013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的数据按年上报,对于2018年1月之后的数据按月上报,具体要求: 
  (1)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抗肿瘤药物采购清单、使用清单(监测表1—2)上报工作。 
  (2)2019年1月16日—2月14日,完成其他数据(监测表3—19)上报工作。 
  (四)数据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加强监测工作管理,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我委将组织国家癌症中心对上报数据开展质量控制和核查,并定期将相关数据分析结果反馈填报单位。 
  (五)数据上报和使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监测表要求及时调整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上报数据人工抓取。监测数据的使用管理参照《全国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医发〔2016〕23号)执行。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我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癌症中心。我委将继续加强监测网络建设,逐步扩大监测医院范围,推动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自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