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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9年第22号)

文章来源:综合编辑 发布时间:2019-05-14 08:55:48 浏览次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5月10日公布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9年第22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紫杉醇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6批次盐酸金霉素眼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粒度。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地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酸不溶性灰分、总灰分。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宁夏西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开展不符合规定原因调查,并切实深入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