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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02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管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发出的药品,确因医方责任、药品质量或出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等因素,患者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药。

第三条  患者申请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属本院调剂部门发出的药品;

(二)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产地、批号等与本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三)药品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药品说明书完好,临床可继续使用;

(四)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7天。

(五)因药品质量问题申请退回的药品,符合本条(一)、(二)款方可办理退药。

第四条  患者申请退回的药品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一)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二)无原始凭据的;

(三)非密封包装的外用药品、吸入剂,中药饮片,本院分装的药品,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等;

(四)药品贮存有特殊要求的,如冷藏、阴凉处等低温保存的药品等,住院期间由病区统一保管的药品除外。

(五)外包装污损或涂写字样的。

(六)传染病人使用的或感染科保管的药品。

(七)由病人保管导致过期失效的药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五条  药学人员对退回的药品质量负责。

第六条  所退药品的价格以发出时的价格为准。退药时必须由调剂部门经办人和审核人双签字,确保退药账务管理无缺陷。

第七条  对因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所退药品,调剂部门经办人员应填写ADR/ADE报告表。

第八条  确因医方责任必须退回的药品,若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医师承担。

第九条  确因管理缺陷出现质量问题必须退回的药品,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药剂科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调剂部门每月统计退药的相关数据,结果报药剂科,必要时报医务处。

第十一条  以退药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报院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